申请执行人:陈某,职工。被执行人:关某,农民。
陈某申请执行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梁民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接到通知书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陈某申请执行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陈某申请执行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咏梅审判员:田庆祥代理审判员:宿艳丽
书记员:吴季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