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于振邦,职工。被执行人:张玉兰,职工。被执行人:王继春,职工。
关于于振邦与张玉兰、王继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梁民初字第37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于振邦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玉兰、王继春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于振邦与张玉兰、王继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鸿庆审判员:马咏梅代理审判员:宿艳丽
书记员:赵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