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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春霞与刘子利、张瑞英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乐执字第6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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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王春霞。被执行人刘子利。被执行人张瑞英。被执行人刘子刚。被执行人刘子然。被执行人刘庆山,你那。

本案在执行申请人王春霞与被执行人刘子利、张瑞英、刘子刚、刘子然、刘庆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此,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2)乐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满良审判员:田洪伟审判员:孙尧

书记员:杨海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