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孙全勇。申请人刘江梅。被执行人杨景明。被执行人齐翠莲。被执行人赵英。
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3日审结。该案(2012)乐唐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价值1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田政执行员汪振三执行员房崇冰
书记员:马常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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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孙全勇。申请人刘江梅。被执行人杨景明。被执行人齐翠莲。被执行人赵英。
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3日审结。该案(2012)乐唐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价值1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田政执行员汪振三执行员房崇冰
书记员:马常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