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朱红梅。被执行人王深深。
本案在执行申请人朱红梅与被执行人王深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此,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2)乐乔民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葛明顺审判员:杨书坤审判员:钟德军
书记员:梁瑞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