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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曹福青与被执行人新泰市顺兴商贸有限公司、石通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新执字第27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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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曹福青。被执行人新泰市顺兴商贸有限公司、石通江。

申请执行人曹福青与被执行人新泰市顺兴商贸有限公司、石通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民初字第399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纪庆刚审判员:季承审判员:王维军

书记员:常仕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