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伊永禄。被执行人安合伟。被执行人李玉芬。
申请执行人伊永禄与被执行人安合伟、李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8日作出的(2010)新民初字第59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7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本金3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迟延履行金等。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3)新执字第164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士勤审判员:刘虎审判员:季承
书记员:万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