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瑞香。被执行人田茂银。被执行人张红珍。被执行人田茂芳。被执行人寇玉良。
申请执行人刘瑞香与被执行人田茂银、张红珍、田茂芳寇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9日作出的(2011)新民初字第22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1月7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本金3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迟延履行金等。在执行过程中,已保全查封田茂芳、寇玉良工资收入,扣划田茂芳款5900元,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3)新执字第41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士勤审判员:刘虎审判员:季承
书记员:万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