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淑平。被执行人苗燕。
申请执行人王淑平与被执行人苗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5日作出的(2013)新民初字第41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9月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本金8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迟延履行金等。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工资收入,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3)新执字第241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士勤审判员:刘虎审判员:季承
书记员:万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