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田衍峰。被执行人赵仁超。
申请执行人田衍峰与被执行人赵仁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泰民一终字第628号民事调解书及本院(2012)新民初字第56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本金7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存款32000元,过付申请执行人30850元,转执行费1150元,经本院依法查询未能再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余款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的(2013)新执字第22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纪庆刚审判员:季承审判员:王维军
书记员:张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