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未字,男,汉族。被执行人孙娟,女,汉族。
本院在执行李未字申请执行孙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孙娟名下银行存款2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常波审判员:刘立铭审判员:孔希
书记员:郭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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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未字,男,汉族。被执行人孙娟,女,汉族。
本院在执行李未字申请执行孙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孙娟名下银行存款2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常波审判员:刘立铭审判员:孔希
书记员:郭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