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未字申请执行孙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3)文法执字第27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未字,男,汉族。被执行人孙娟,女,汉族。

本院在执行李未字申请执行孙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孙娟名下银行存款2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常波审判员:刘立铭审判员:孔希

书记员:郭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