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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谢勇与朱仁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包执字第0087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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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谢勇,男,1974年9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朱仁文,男,1969年1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3)包民一初字第004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潘正海审判员:张文曦代理审判员:汪民军

书记员:夏云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