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谢勇,男,1974年9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朱仁文,男,1969年1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3)包民一初字第004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潘正海审判员:张文曦代理审判员:汪民军
书记员:夏云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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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谢勇,男,1974年9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朱仁文,男,1969年1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3)包民一初字第004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潘正海审判员:张文曦代理审判员:汪民军
书记员:夏云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