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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祝森与余沛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包执字第0045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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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祝森,男,1977年10月10日,住肥东县古城镇江。被执行人:余沛文,男,195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宿松路******,身份证号码3401041958********。

本院在执行祝森与余沛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2)包民一初字第011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盛利审判员:张文曦代理审判员:汪民军

书记员:吴远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