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温肖瑀与孙恒奇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1)龙执字第36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温肖瑀,女,196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代理人:陈铁昌,申请执行人亲属。被申请执行人:孙恒奇,男,195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代理人王建民,系被执行人朋友。

申请执行人温肖瑀与被申请执行人孙恒奇因民间借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龙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调解下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以给付部分现金和以物抵债的方式全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龙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利明审判员:张焕成审判员:闫广祥

代理书记员:秦绍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