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温肖瑀,女,196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代理人:陈铁昌,申请执行人亲属。被申请执行人:孙恒奇,男,195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代理人王建民,系被执行人朋友。
申请执行人温肖瑀与被申请执行人孙恒奇因民间借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龙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调解下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以给付部分现金和以物抵债的方式全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龙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利明审判员:张焕成审判员:闫广祥
代理书记员:秦绍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