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成有,男,生于1953年12月29日,汉族,农民,柞水县人。被执行人胡方平,男,生于1970年8月17日,汉族,农民,山阳县人。
本院在执行赵成有与胡方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胡方平应付给申请执行人赵成有赔偿款14756元,案件诉讼费270元,并应负担执行费125元,共计15151元的义务。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赵成有与被执行人胡方平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胡方平按和解协议交纳了案件款9000元,并承担执行费125元,申请执行人赵成有已领取了案件款9000元,并向本院出具了书面结案证明,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柞民初字第002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恢林审判员:金小清审判员:兰国华
书记员:霍国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