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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成有与胡方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柞执字第0005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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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成有,男,生于1953年12月29日,汉族,农民,柞水县人。被执行人胡方平,男,生于1970年8月17日,汉族,农民,山阳县人。

本院在执行赵成有与胡方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胡方平应付给申请执行人赵成有赔偿款14756元,案件诉讼费270元,并应负担执行费125元,共计15151元的义务。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赵成有与被执行人胡方平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胡方平按和解协议交纳了案件款9000元,并承担执行费125元,申请执行人赵成有已领取了案件款9000元,并向本院出具了书面结案证明,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柞民初字第002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恢林审判员:金小清审判员:兰国华

书记员:霍国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