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某。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财保宝鸡支公司)。
地址宝鸡市渭滨区滨河大道1号(广电大厦1、2层)。负责人史晓玲,该公司经理。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联合财保宝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3日作出的(2013)扶民初字第004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某于同年6月1日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联合财保宝鸡支公司给付申请人王爱玲事故赔偿金745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7月25日按照判决内容全部交领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13)扶民初字第004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吴剑锋执行员刘永彦执行员单永贺
书记员:孙杰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