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人祁甲某与被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扶执民字第0016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祁甲某。被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申请人祁甲某与被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财保宝鸡支公司)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8日作出的(2013)扶民初字第004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祁甲某于2013年6月13日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联合财保宝鸡支公司赔偿申请人祁甲某4941.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6月25日按照判决内容全部交领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13)扶民初字第004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吴剑锋执行员刘永彦执行员单永贺

书记员:孙杰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