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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郭中欣与杨粉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合法执字第000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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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郭忠欣,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合阳县路井镇郭庄村**,农民。被执行人杨粉玲,女,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合阳县委单元楼新楼******,居民。

申请执行人郭忠欣与被执行人杨粉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2013)合民初字第001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忠欣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粉玲履行判决义务3855元,诉讼费15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在本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杨粉玲给付申请执行人郭忠欣2463元(含诉讼费),其余部分申请执行人郭忠欣自愿放弃,被执行人杨粉玲负担了执行费,且已履行清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3)合民初字第0011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雷宏

书记员:王文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