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林金珠,女,195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户籍所在地:永泰县。委托代理人鄢在键(系林金珠儿子),男,198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申请执行人何兰贞,女,1966年1月4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执行人郭宇登,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
本院于2012年4月10日作出的(2012)樟执申字第83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郭宇登在永泰县樟城镇吉祥温泉小区16幢X号有套房一套及X号附属间一间(房屋所有权证号:樟房权证Z字第**)。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进行和解,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郭宇登拥有的在永泰县樟城镇吉祥温泉小区16幢805#套房一套及X号附属间一间(房屋所有权证号:樟房权证Z字第**)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侯协舟执行员王幼圣执行员朱凯
书记员:李霞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