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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于洪兰、姜素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3)寒执字第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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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于洪兰,女,1973年6月1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被执行人:姜素玲,女,1964年6月23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被执行人:于亚妮,女,1989年1月30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被执行人:于鲁妮,女,1995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洪兰与被执行人姜素玲、于亚妮、于鲁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寒民三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因于永华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三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寒民三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强审判员:张剑平审判员:魏文光

书记员:徐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