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于洪兰,女,1973年6月1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被执行人:姜素玲,女,1964年6月23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被执行人:于亚妮,女,1989年1月30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被执行人:于鲁妮,女,1995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洪兰与被执行人姜素玲、于亚妮、于鲁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寒民三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因于永华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三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寒民三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强审判员:张剑平审判员:魏文光
书记员:徐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