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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段永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涉执字第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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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段永平,男,1983年8月20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涉县鹿头乡老周背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丁萍,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段永平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撤回(2012)涉民初字第180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涉民初字第180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海云

书记员:武晓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