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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邓某宁与被执行人钟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富法执字第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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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邓某宁,女,2005年7月4日出生,现住富川县柳家乡。被执行人钟某,男,1982年9月7日出生,现住广西钟山。

申请执行人邓某宁与被执行人钟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富民一初字第9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完毕。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富民一初字第9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柳世新代理审判员:林青代理审判员:杨家斌

书记员:董秋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