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邓某宁,女,2005年7月4日出生,现住富川县柳家乡。被执行人钟某,男,1982年9月7日出生,现住广西钟山。
申请执行人邓某宁与被执行人钟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富民一初字第9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完毕。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富民一初字第9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柳世新代理审判员:林青代理审判员:杨家斌
书记员:董秋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