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颜粒,女,住海丰县。被执行人何某,女,住海丰县。被执行人陈某,男,住海丰县。被执行人广东银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颜粒诉被告何某、陈某、广东银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1日作出的(2012)汕海法民一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9月9日立案开始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某、广东银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部分赔偿款已执行完毕。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何某在工商局、建设局、银行系统、国土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暂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人亦无法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何某的父亲代其履行部分赔偿款,现本案暂无条件可供全部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汕海法执字第17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高杰群审判员::陈继楚审判员::马海林
书记员::张雨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