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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颜粒、何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3)海法执字第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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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颜粒,女,住海丰县。被执行人何某,女,住海丰县。被执行人陈某,男,住海丰县。被执行人广东银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颜粒诉被告何某、陈某、广东银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1日作出的(2012)汕海法民一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9月9日立案开始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某、广东银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部分赔偿款已执行完毕。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何某在工商局、建设局、银行系统、国土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暂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人亦无法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何某的父亲代其履行部分赔偿款,现本案暂无条件可供全部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汕海法执字第17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高杰群审判员::陈继楚审判员::马海林

书记员::张雨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