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罗尽,女,汉族,籍贯广东,1946年2月23日生,住陆河县。申请执行人:罗蚕妹,女,汉族,籍贯广东,1966年1月14日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罗伟东,男,汉族,籍贯广东,1991年8月20日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罗珊珊,女,汉族,籍贯广东,1993年1月22日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罗露露,女,汉族,籍贯广东,1994年7月20日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罗某,女,汉族,籍贯广东,1999年3月26日生,住址同上。法定代表人:罗蚕妹。被执行人:赵镇生,男,汉族,籍贯广东陆丰市,1984年4月1日生,住陆丰市。被执行人:陆丰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陈俊鹏,职务:局长。
申请执行人罗尽等与被执行人赵镇生、陆丰市公安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海法民一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赵镇生付还申请人赔偿款人民币342021.3元,被执行人陆丰市公安局付还申请人赔偿款人民币171010.6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罗尽等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3月13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镇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经向汕尾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海丰县国土资源局、海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中国银行海丰县支行、建设银行海丰县支行、工商银行海丰县支行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赵镇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此情况通知申请人后,申请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汕海法执字第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梓江审判员:钟坚城审判员:徐生荣
书记员:彭宇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