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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郑光兰与魏福海、魏同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费执字第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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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郑光兰,居民。被执行人魏福海,居民。被执行人魏同增,居民。

申请执行人郑光兰与被执行人魏福海、魏同增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并于2013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魏福海、魏同增及各被执行人在其同住家庭成员名下的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收入(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协助执行通知书)。二、冻结存款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不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三、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逾期对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即失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安亮

书记员:赵爱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