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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崔顺刚、任铁叶等与任庆刚、山东兴蒙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费委执字第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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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崔顺刚,居民。申请执行人任铁叶,居民。申请执行人崔灵峰,居民。申请执行人崔灵云,居民。申请执行人朱巧珍,居民。被执行人任庆刚,居民。被执行人山东兴蒙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顺刚、任铁叶、崔灵峰、崔灵云、朱巧珍与被执行人任庆刚、山东兴蒙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责任事故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撤消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河南省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三民二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段文杰

书记员:戴德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