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崔顺刚,居民。申请执行人任铁叶,居民。申请执行人崔灵峰,居民。申请执行人崔灵云,居民。申请执行人朱巧珍,居民。被执行人任庆刚,居民。被执行人山东兴蒙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顺刚、任铁叶、崔灵峰、崔灵云、朱巧珍与被执行人任庆刚、山东兴蒙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责任事故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撤消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河南省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三民二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段文杰
书记员:戴德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