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姜文苹,男,198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吴绍华,男,43岁,汉族,莱西市人。
本院在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文苹与被执行人吴绍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2987号民事判决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经济损失104429.49元。本院于2013年5月13日立案执行,于2013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传票,并责令限期履行义务。2013年7月3日提取被执行人吴绍华所有的车牌号鲁BJ**号大型普通客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车辆理赔款103566.49元,2013年7月30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向法院支付车辆理赔款96598.08元,2013年8月1日被执行人吴绍华向法院交付案款7831.41元,2013年8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执行案款104429.49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莱西市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29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执行费15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培峰审判员:宫良基审判员:姚增军
书记员:李风霄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