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朝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如玉,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亮。
陕西朝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刘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咸秦民初字第005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刘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物业管理费1843.18元、滞纳金818.37元,共计2661.5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承担本次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咸秦民执字第00490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贺轶材审判员:王同文代理审判员:胥保良
书记员:严宝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