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阳江市人民医院。地址:阳江市。法定代表人:谢军,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陈敢记,该院职员。委托代理人:陈新居,该院职员。被执行人:罗杨炫,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
申请执行人阳江市人民医院与被执行人罗杨炫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阳城法民二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罗杨炫支付医疗费用30988.54给申请执行人阳江市人民医院。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8月2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罗杨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2013年9月11日前履行完毕上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到市内各金融、房管、国土、车辆管理等部门调查,暂没发现被执行人罗杨炫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于2013年9月25日到庭接受询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阳城法执字第74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余从展审判员:陈磊光审判员:袁广峰
书记员:李如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