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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重庆嘉佳物业公司与刘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碚法民执字第01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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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服务合同纠纷文书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重庆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法定代表人:黄曾美。被执行人:刘涛,男,住重庆市北碚区。

本院在执行重庆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3)碚法民初字第0264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刘涛名下的银行存款35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许庆

书记员:廖元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