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重庆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法定代表人:黄曾美。被执行人:刘涛,男,住重庆市北碚区。
本院在执行重庆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3)碚法民初字第0264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刘涛名下的银行存款35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许庆
书记员:廖元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