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武汉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305号楼。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殷某,男,198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420123198009227610。
申请执行人武汉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殷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1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汉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殷某按照(2013)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1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应尽的义务。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殷某依据(2013)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1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了自己应尽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武汉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依据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其权利已全部得到保护。故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31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袁建武审判员:吴京进审判员:郑绪刚
书记员:王晋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