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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西安西丰电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论道广告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雁民执字第010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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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服务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西安西丰电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爱侠,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论道广告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亚敏,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安西丰电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论道广告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雁民初字第012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论道广告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西丰电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雁民初字第012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西安西丰电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财产线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西安论道广告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结算账户存款3774.04元(案款3724.04元、执行费50元)。后被执行人西安论道广告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其已将案款3500元通过银行汇兑至申请执行人。经本院核实,申请执行人对已收案款3500元予以确认,但被执行人未支付案件受理费1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受理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总额确定为200元。本院经依法核算,本院已将案款200元退还申请执行人,将案款3524.04元退还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对此均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雁民初字第012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卫审判员:何燕代理审判员:闫伟忠

书记员:郭宗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