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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安阳市恒茂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李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龙执字第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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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服务合同纠纷文书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恒茂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李荣。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2)龙民一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22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荣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荣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荣在金融机构存款,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毛俊国

代理书记员:李国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