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隋建荣服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北执字第158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服务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隋建荣。被执行人青岛风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谭育青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二商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交纳其应承担的诉讼费人民币50元。2013年9月13日,申请执行人以其申请执行前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全部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申请执行人隋建荣申请执行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二商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斌

书记员:邱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