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隋建荣。被执行人青岛风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谭育青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二商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交纳其应承担的诉讼费人民币50元。2013年9月13日,申请执行人以其申请执行前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全部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申请执行人隋建荣申请执行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二商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斌
书记员:邱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