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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江西五合华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涂东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南执字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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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服务合同纠纷文书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江西五合华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南昌县南工业园广州路18路。组织机构代码:76336754-8。被执行人:涂东辉,男,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南昌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五合华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涂东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2年6月29日作出的(2012)南民初字第363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涂东辉支付申请执行人江西五合华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3253.22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2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1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江西五合华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了案件受理及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向被执行人涂东辉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及申报财产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涂东辉至今未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涂东辉无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管理部门无登记信息。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涂东辉无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管理部门无登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南民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章林审判员:肖翠云审判员:李小青

书记员:胡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