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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秀江与临朐县沂山镇王家泥沟村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临执字第1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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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服务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秀江。被执行人临朐县沂山镇王家泥沟村。负责人刘曰喜。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赵秀江与被执行人临朐县沂山镇王家泥沟村餐饮服务合同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法发(2009)15号《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的(2013)临商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窦秀兵执行员苏宪刚执行员刘长安

书记员:刘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