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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韩九勇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广法执字第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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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服务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韩九勇。被执行人楚新爱。被执行人刘增运。被执行人广平县胜营镇北温恒温库。负责人:楚新爱

本院在执行韩九勇与楚新爱、刘增运、广平县胜营镇北温恒温库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韩九勇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2)广民初字第164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执行标的总额为6656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零,剩余债权数额为6656元。本院依法穷尽了所有调查措施,目前本案应认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广法执字第31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张刚审判员:王俊涛审判员:张星华

书记员:张颖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