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武汉众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幼松,总经理。被执行人王红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众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红春物业服务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王红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红春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家成
书记员:李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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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武汉众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幼松,总经理。被执行人王红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众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红春物业服务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王红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红春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家成
书记员:李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