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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武汉众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鄂东西湖执字第000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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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服务合同纠纷文书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武汉众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幼松,总经理。被执行人王红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众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红春物业服务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王红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红春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家成

书记员:李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