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唐汇虎,男,1960年4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石门县,土家族,农民,住石门县壶瓶山镇平洞村**。因犯故意毁坏财产罪,2009年12月31日被石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1年11月18日被石门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因犯敲诈勒索罪,2012年12月5日被石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前罪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现押湖南省武陵监狱服刑。
原审被告人唐汇虎敲诈勒索一案,石门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石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常德市人民检察院以湘常检刑申抗(2013)01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认为原判决审判过程违法,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判处罚金不当,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检察机关的抗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指令石门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