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利国,现于河北省上板城监狱服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4日作出(2011)承市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利国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包庇罪、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河北省上板城监狱于2013年9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刘利国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3次,评为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刘利国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干警证明材料及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利国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利国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彦兵审判员:马晓新代理审判员:燕金玲
书记员:杨文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