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强,男,197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9日作出(2009)云刑初字第10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强犯绑架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公诉机关提出抗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5月21日作出(2009)穗中法刑一终字第547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因罪犯王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强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29次嘉奖,2012年12月、2013年1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强悔改表现特别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循代理审判员:杨帆代理审判员:王华明
书记员:罗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