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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二审 · 2013

全卫龙故意杀人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3)陕刑三终字第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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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故意杀人文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公诉机关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全卫龙,男,1987年4月19日出生于陕西省商洛市,汉族,文盲,住商洛市商州区,农民。2012年4月18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赵蕊萍,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全卫龙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二O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作出(2013)西刑一初字第00010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全卫龙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全卫龙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全卫龙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全卫龙故意杀人的事实清楚、正确,且根据全卫龙故意杀人的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全卫龙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全卫龙撤回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刑一初字第0001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广文革代理审判员:王勇代理审判员:赵炜

书记员:陈战备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