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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二审 · 2012

掋红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3)陕刑一终字第00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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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二审程序故意杀人文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公诉机关渭南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红,女,汉族,1973年8月25日出生于北京市,高中文化,居民。2013年1月31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澄城县看守所。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红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2013)渭中法刑一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宣判后,被告人王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红撤回上诉。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渭中法刑一初字第0006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冯洁代理审判员:李旭代理审判员:乌新刚

书记员:刘忠磊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