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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袁双故意杀人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3)辽刑执字第7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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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故意杀人文书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袁双,男,198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籍贯辽宁省盘锦市,现于辽宁省凌源第一监狱服刑。2008年4月17日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锦刑一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袁双服判。经本院审理,于2008年6月12日以(2008)辽刑三复字第73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辽宁省凌源第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提出减刑意见,经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审查后,本院于2010年7月27日以(2010)辽刑执字第801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辽宁省凌源第一监狱又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审查,于2013年8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袁双,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袁双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刑期从裁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9月17日起至2032年3月16日止。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鄂展审判员:刘绍勇代理审判员:周亮

书记员:刘元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