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何弈,女,汉族,1972年5月31日出生,原籍新疆焉耆县人。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1日作出(2004)新刑一终字第442号刑事判决,认定何弈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服刑中,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经本院2010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2012年裁定减刑一年。执行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女子监狱于2013年10月30日提出对罪犯何弈的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女子监狱报称:罪犯何弈在服刑改造期间,曾先后三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获一次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弈自入监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民警管理,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在三课学习中,认真听讲,成绩合格。在劳动改造中,能认真学习各项生产技能,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保质保量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先后于2012年7月、12月、2013年5月三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1月获一次表扬奖励。以上奖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何弈,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改造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何弈予以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炳蔚审判员:张亚豪审判员:阿曼古丽
书记员:王锡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