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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罪犯路峰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蚌刑执字第000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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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故意杀人文书

罪犯路峰,男,1985年9月出生,汉族,安徽省砀山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安徽省蚌埠监狱服刑。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0日作出(2006)肥西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路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送达后于2006年10月11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1月12日,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一年。实际执行刑期已超过七年,剩余刑期至2015年10月14日止。

执行机关蚌埠监狱于2013年12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蚌埠监狱提出,罪犯路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余刑。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真改造,先后获得记功3次、表扬3次,共计6次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考核鉴定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路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认真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减去罪犯路峰的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建蒙审判员:马雪松审判员:汪润洲

书记员:王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