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姚柳梅,女,198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文盲,广西省柳州市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2日作出(2005)滁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柳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人民法院依法报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24日作出(2006)皖刑复字第01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交付执行。2008年6月9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1年2月24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安徽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2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姚柳梅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姚柳梅在服刑期间,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表扬奖励各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姚柳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姚柳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杜法超审判员:赵耀代理审判员:仰芮
书记员:胡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