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倪勇军,绰号“聪娃”,男,汉族,1988年3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中江县,小学文化,农民。2012年7月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刘继德,四川思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倪勇军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罗纪奎、钟方泗、钟方建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3年5月20日以(2013)成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倪勇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罗纪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钟方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钟方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经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现已复核终结。辩护人提出:DNA鉴定表明,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有相互抓扯的情况,不排除被害人有过错;认罪态度好;量刑偏重。经复核查明,罗纪奎(已判刑)因与被害人罗某某(男,殁年47岁)素有矛盾,遂出资雇请被告人倪勇军及钟方建(已判刑)对罗某某实施伤害,钟方建又邀约钟方泗(已判刑)参与。倪勇军、钟方建、钟方泗三人按罗纪奎授意进行预谋,倪勇军准备作案刀具并租借汽车作为交通工具,钟方泗准备甩棍。2012年6月17日凌晨2时许,得到罗纪奎电话通知后,倪勇军、钟方建、钟方泗驱车前往成都市龙泉驿区江华路罗某某经营的“万花筒超市”门口,对罗某某实施殴打。钟方建负责望风,钟方泗持甩棍击打罗某某,倪勇军持刀捅刺罗某某右大腿一刀,并刺中罗某某左胸、左腹各一刀,致罗某某右大腿股动脉离断、股静脉破裂,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倪勇军等人逃离现场,罗纪奎向公安机关报警称罗某某受伤,但隐瞒了其雇凶伤人的事实。2012年7月5日,倪勇军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12年6月17日2时50分,罗纪奎报案称,凌晨2时许,其隔壁万花筒超市的老板罗某某被杀死在超市门口。2.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2年7月5日将倪勇军抓获。3.户籍资料,证实倪勇军作案时已成年。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证实现场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十陵街办江华路128号61栋13号“万花筒超市”门前。超市大门西侧、街道北侧跪卧一具男性尸体,尸体身下及周围地上遗留有大量血迹并形成血泊。“万花筒超市”卷帘门门锁完好,超市内商品及其他物品未见翻动迹象。“万花筒超市”北侧相邻14号为正在营业的“物廉美连锁超市”。现场提取四处血迹。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尸检照片,证实死者罗某某左颜面颧弓处有两处擦伤,左后枕部有一挫裂创,左颈部有一皮下出血。左胸部有一创口,未进入胸腔;左腹部有一创口,斜行进入腹腔,腹腔脏器完整在位;右大腿中段前内侧有一创口,致股动脉离断、股静脉破裂,左大腿中下段前侧有一散在擦伤。死亡原因为右大腿刺创致股动脉离断、股静脉破裂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分析认为致伤工具为单刃刺器。6.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DNA鉴定意见,证实死者罗某某右手指甲上血迹的DNA遗传标记与罗某某、倪勇军混合一致。7.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情况说明,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罗纪奎处扣押金色按键、茶色机身的“CHUANGHENG”长虹悍马至尊手机一部,手机串号为352011069855596。扣押时手机内有号码为1598235****的SIM卡一张。经技术串并,该手机还使用过号码为1354805****的SIM卡。8.通话清单、情况说明,证实手机号1354805****(罗纪奎所使用)与手机号1355012****(倪勇军所使用)在2012年6月15日凌晨2时至3时许,有5次通话记录;在6月16日凌晨2时至3时许,有6次通话记录;在6月17日凌晨2时36分、2时44分,有2次通话记录。手机号1355012****(倪勇军所使用)与手机号1582809****(钟方建所使用)在2012年6月15日凌晨2时许至4时许有10次通话记录。9.证人林某、敬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罗某某将林某位于龙泉驿区十陵镇江华路长江医院的两间铺面租来开超市。2010年9、10月份,敬某某的岳父罗纪奎以更高的租金租得上述铺面,也用来开超市。10.证人曹某的证言、房屋租赁合同,证实罗某某租自家的门面开超市。罗某某称以前隔壁两个门面也是他租的,后被他亲戚高价从房东手中租走。11.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胡某某和丈夫罗某某在十陵镇租下三间铺面开超市,又在超市背后租了间房当仓库。2010年,罗某某的幺爸罗纪奎希望他们把仓库转让出来,他们没同意,为此两家就产生了矛盾。后来罗纪奎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将他们两间铺面租走,并开超市与他们竞争,两家的矛盾就更加激化了。12.辨认笔录,证实胡某某辨认出被害人就是其丈夫罗某某。13.证人罗某甲的证言,证实他和父亲罗纪奎在江华路经营“物廉美超市”,他堂哥罗某某在隔壁经营“万花筒超市”,以前罗纪奎和罗某某母亲因相互看不顺眼曾吵过架。“物廉美超市”是24小时营业,罗纪奎负责晚上12点到早上8点。案发前那两天,在6月中旬的一天深夜,罗纪奎在超市里的小房间将他喊醒,找他拿了7000元现金,说是还账。14.证人杨某某证言、辨认笔录及车辆信息,证实2012年6月16日晚上,倪勇军将他的川AY79**黑色现代伊兰特汽车租走,17日上午才将车收回。杨某某另证实倪勇军平时携带有一把棕色折叠刀。15.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2时30分至40分左右,“万州烤鱼”老板叫自己去“万花筒超市”买东西,她去时看见“万花筒超市”老板正在收拾准备关门。她买完后出来,看见有三个男子站在超市对面药店的路边,一个站在路的左边,另两个站在路的右边。由于天黑没有路灯,她没有看清三人的样貌。16.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6月17日凌晨2时40分左右,他在江华路长江医院路口经营烧烤摊“万州烤鱼”,“物廉美超市”老板罗纪奎过来叫他帮忙,他跟着罗纪奎过去,看见“万花筒超市”老板罗某某蜷在超市门口,地上流了很多血。罗纪奎称铺子上没人走不开,让他帮忙将罗某某送到医院,他因害怕没有同意。过了几分钟,就有警察赶到现场。17.被告人倪勇军的供述、辨认笔录、指认笔录,证实2012年五月份的一天晚上,倪勇军到十陵镇长江医院外罗老头(罗纪奎)开的超市去买东西,罗纪奎叫其找几个社会上的人帮他收拾一个人。过了一段时间后,罗纪奎又再次提起此事,并说办好之后给钱,倪勇军就给“建哥”(钟方建)说了,然后两人一起到超市找罗纪奎谈。罗纪奎告诉倪勇军和钟方建,要把隔壁超市老板弄得在医院住几个月起不了床,还说隔壁超市老板每天凌晨3点左右关门,住在往石坝方向右手的一个巷子里面,并给了倪勇军二人800元定金,相互间还留了电话。后钟方建将此事给他朋友“四哥”(钟方泗)说了,倪勇军三人商量第二天晚上就去办。当天晚上,倪勇军和钟方建、钟方泗等到隔壁超市老板关门,准备尾随他到巷子里打,结果跟掉没有得手。之后,钟方建就说骗罗纪奎已经打了人,并到罗纪奎超市拿了8900元钱,倪勇军分了2400元钱。过了一天,罗纪奎给倪勇军打电话,说隔壁超市老板没有受伤,倪勇军表示另外寻机会打。并让罗纪奎看见隔壁超市老板关门时,就打电话通知他。第二天快到凌晨3点半时,罗纪奎给倪勇军打电话喊他们过去,结果等倪勇军三人赶到,那间超市已经关了门。后倪勇军向杨光明借了辆黑色现代伊兰特三厢轿车,和钟方建、钟方泗在一游戏厅等到次日凌晨2点过,罗纪奎给其打电话,说隔壁超市要关门了,让他们马上过去。倪勇军就开车搭载钟方建、钟方泗到了离那个超市20米远的一个网吧门口的巷子停下,停车时特意将车头对着外面的江华路。三人下车之后,看见隔壁超市老板正在收拾东西准备关门。当超市卷帘门关下来后,那个老板正站在门口,钟方泗就冲到老板面前用事先准备好的甩棍打,倪勇军听见被打的那人在叫,也冲过去拿刀对着那人的大腿和屁股捅了两刀。然后和钟方泗就上车跑了,后来与钟方建又在游戏厅汇合。另外倪勇军证实用刀捅刺只是想让隔壁老板流点血,好给罗纪奎交差。自己用的刀是一把黑色刀柄的单刃折叠刀,刀刃长5、6厘米,案发后丢到了豪怡宾馆对面一家小区的护栏里。案发前因自己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刀掉了螺丝,就去问罗纪奎是否找得到螺丝,罗纪奎听后给他换了一把新刀。这把刀就是作案所用的刀具。案发前自己用的手机号是1355012****。倪勇军指认出龙泉驿区江华路“万花筒超市”门口为案发地点,“物廉美超市”收银台为收取“定金”800元的地点,案发现场附近“兰惠网吧”旁小巷为其案发时停放汽车的地点,十陵镇“204厂”家属区围墙附近为其丢刀地点,指认丢刀地点时未发现作案凶器。倪勇军经混合辨认,辨认出罗纪奎就是雇佣他收拾隔壁超市老板的人;钟方建就是“建哥”,钟方泗就是“四哥”,二人和自己一起参与了伤害被害人。18.同案犯罗纪奎的供述、辨认笔录、指认笔录,证实其侄儿罗某某之前租了房东林某的三个门面房开超市,后罗纪奎找林某收回其中两个门面,自己租下开“物廉美超市”,罗某某则继续在其隔壁开“万花筒超市”。罗某某知道是罗纪奎把铺面抢走的,心里对其不满,而罗纪奎认为罗某某是其女婿带到龙泉来开超市的,还和其争铺面,心里也不满意。二人因为争铺面开超市的事情一直在闹矛盾。罗纪奎一直比较气,想找人教训罗某某,打他一顿。罗纪奎因为想找人打罗某某,所以就比较留意社会上的人,想找他们帮忙办这个事。有一个长得矮胖的小伙子(倪勇军)平时爱到其店里买东西,罗纪奎感觉他像是社会上的,准备找他帮忙。2012年4、5月的一天,倪勇军来赊账买东西,罗纪奎说不敢赊账,隔壁超市都要把他生意抵垮了,倪勇军就说帮忙教训,罗纪奎表示同意,但提出不要打凶了,倪勇军说要找其他人帮忙,让罗纪奎另外付钱,罗纪奎也同意了。同年6月8、9日的一天晚上,倪勇军和一个瘦小伙子(钟方建)到超市上找罗纪奎商量打罗永坤。罗纪奎告诉他们,隔壁超市老板一般是凌晨3点关门回家,那个时候可以动手打罗某某。然后双方谈好价钱是8000元,当时罗纪奎就先给了倪勇军、钟方建800元。大概是13日的晚上,倪勇军和钟方建到罗纪奎超市说已经把隔壁超市老板打了,罗纪奎就拿了7200元钱给他们,对方也没数就走了。结果第二天早上,罗纪奎看见罗某某没受伤还在铺子上继续做生意,就给倪勇军打电话说这事,倪勇军答应一定教训罗某某。6月17日凌晨2点过,罗纪奎在超市听见隔壁罗某某关店门,就用手机1354805****赶紧打电话给倪勇军,让他们快来教训罗某某。大概过了十多分钟,罗纪奎在超市听见外面罗某某在呻吟,出门看见罗某某已经倒在地上不行了,遂喊“万州烤鱼”的老板来帮忙,后又回铺子用座机打了“120”和“110”。另外罗纪奎证实倪勇军曾在其超市买过一把折叠刀,案发前一天倪勇军到超市称折叠刀螺丝掉了,问他有没有螺丝,罗纪奎听后给他换了一把新刀。罗纪奎指认出龙泉驿区江华路“万花筒超市”门口为罗某某受伤跪倒在地的地点,“物廉美超市”收银台为两次给付酬金8000元的地点。罗纪奎经混合辨认,辨认出倪勇军就是其最初雇佣的矮胖小伙子;钟方建就是后来和倪勇军一起到超市找他的瘦小伙子。19.同案犯钟方建的供述、辨认笔录、指认笔录,证实2012年6月中旬的一天,“聪娃”(倪勇军)告诉他长江医院附近一个超市老板愿意出钱请人去收拾一个人,把对方打的住几个月医院就行,钟方建表示同意并邀约了钟方泗。第二天深夜,倪勇军带钟方建到那家超市谈价钱,那个老头(罗纪奎)同意给8000元,说要收拾隔壁超市老板,这个人每天凌晨2、3点关门,最好在这时动手打,打得住几个月院就行。当时,罗纪奎就付给钟方建二人800元钱,钟方建与倪勇军二人各分得400元。第三天深夜,钟方建和倪勇军、钟方泗三个人以已经收拾了对方为由,到罗纪奎铺子上要钱,罗纪奎给了7200元。后钟方建和倪勇军、钟方泗三人平分了所拿的钱。倪勇军说收了钱不做事不好,还是做了后再让罗纪奎给点钱。第四天晚上,钟方建三人商量如何收拾隔壁超市老板,倪勇军说用刀戳对方的屁股和脚,让对方走不得,也坐不得,钟方泗说用甩棍,钟方建就在外围望风,倪勇军还提前租了辆黑色现代伊兰特三厢轿车。商量完后,三人等到了凌晨2、3点,倪勇军接到罗纪奎电话,说对方准备关门了,让他们赶快过去。于是倪勇军开车搭载钟方建和钟方泗到了十陵江华路,并把车停在“兰惠网吧”背后路边,将车头对着公路。过了大约十多分钟,罗纪奎给倪勇军打电话,说隔壁超市老板正在关门,三人就下车,倪勇军和钟方泗一路小跑冲过去,钟方建一个人在后面跟着。钟方建过去看见那个超市老板站在自家超市门口,倪勇军和钟方泗正在打他,由于光线不好,不知道两人具体用的什么东西,反正听见那个超市老板惨叫了一声,倪勇军和钟方泗打了不到两分钟就往停车的地方跑过去,钟方建随后从长江医院那条路离开。与倪勇军、钟方泗汇合后,钟方泗说他只用甩棍打了对方头部一下,倪勇军说他用刀戳了对方肚子和腿上几下,还把刀给钟方建看,说刀上有血。钟方建让倪勇军把刀子丢了。作案所用的刀是倪勇军随身携带的一把深灰色折叠单刃小刀,长约不到10厘米,甩棍是钟方泗随身携带的,黑色外壳,棍体是银白色。另证实案发时自己使用的手机号是1592809****。钟方建指认出龙泉驿区江华路“万花筒超市”门口为案发地点,案发现场附近“兰惠网吧”旁小巷为其案发时停放汽车的地点。钟方建经混合辨认,辨认出罗纪奎就是雇佣其收拾隔壁超市老板的人;倪勇军就是动刀杀死被害人的“聪娃”;钟方泗就是用甩棍打被害人的人。20.同案犯钟方泗的供述、辨认笔录、指认笔录,证实其通过钟方建认识的“聪娃”(倪勇军)。案发前3、4天,钟方建告诉钟方泗长江医院外面有两家挨着的超市,两家老板有矛盾,里面那家超市的老板出8000元钱让他们去打外面这家超市的老板,出钱老板没说要打到什么程度,只说用棍棒打。案发前两天,出钱老板提供外面超市老板晚上关门时间以及住址等情况,钟方泗和钟方建、倪勇军三人在路口准备动手,结果跟丢了没有打成。当晚钟方建和倪勇军去找出钱的老板,说已经打了,拿回了7200元钱,由三人平分。第二天,倪勇军说出钱老板打电话问是不是打错人了,出钱老板愿意再出钱去打一顿,这回就打凶点。钟方泗三人商量说晚上在超市门口打,让出钱老板亲眼看见才好收钱,还商量钟方泗用甩棍打,倪勇军用随身带的刀戳几下,见血就可以了。过了两天,倪勇军说晚上动手,三人等到凌晨2点过,倪勇军接到出钱老板的电话,说要打的超市老板准备关门了,钟方泗三人坐倪勇军借的一辆黑色轿车,到超市附近网吧那边停下。钟方泗和倪勇军看到超市老板刚刚把卷帘门关好准备走,就走过去动手打,钟方建下车后说在外面望风。钟方泗用甩棍打,主要打的手脚部位,倪勇军用一把黑色折叠刀捅了对方好几刀,捅的具体位置不清楚。被打的超市老板后来用手捂着肚子在超市门口蹲下,手上也有血。整个过程不到一分钟,钟方泗两人打完就到停车的地方开车走了。钟方泗指认出龙泉驿区江华路“万花筒超市”门口为案发地点,案发现场附近“兰惠网吧”旁小巷为案发时停放汽车的地点。钟方泗辨认出倪勇军、钟方建就是和自己一起伤害超市老板的同伙。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勇军接受罗纪奎雇请,与钟方泗、钟方建共同伤害罗某某并致其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倪勇军事前邀约钟方建接受罗纪奎雇佣;后又与钟方建、钟方泗预谋分工,并准备刀具,租用车辆;在伤害过程中,持刀捅刺罗某某,造成罗某某因右大腿刺创而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其地位、作用相对于其他三人更为突出。倪勇军受雇请后经预谋对被害人实施伤害,在伤害过程中,被害人即使与倪勇军有抓扯也属于反抗行为,其辩护人所提不排除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倪勇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原判已予以认定并在量刑时考虑,本院不再重复考虑。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成刑初字第119号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倪勇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任平审判员:陈祺代理审判员:刘长江
书记员:周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