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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万兵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2013)成刑执字第6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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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故意杀人文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陈万兵,男,197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文化程度初中,现在四川省川西监狱服刑。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1日作出(2008)安居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万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刑期起于2008年4月28日止于2018年4月27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0日作出(2011)成刑执字第432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止于2017年4月27日。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川西监狱于2012年12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累计标准分102分。现实改造表现较好,确有一定的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万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宇代理审判员:陈浩代理审判员:张卫东

书记员:汪云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