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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邓启桂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宜中审监执字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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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故意杀人文书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邓启桂,男,197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16日作出(1999)川刑一复字第540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邓启桂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22425.17元。2001年11月30日、2004年5月8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裁定分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6年12月、2009年8月、2011年6月、2012年8月经本院四次裁定共减刑四年十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邓启桂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邓启桂在减刑以来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06.0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邓启桂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邓启桂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西苓审判员:骆萍审判员:谢晓宏

书记员:孙加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